金杯汽车:刘同富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证券之星消息,2月22日金杯汽车公开信息显示,刘同富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通报批评。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经查明,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对外担保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相关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的违规行为。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度新增贷款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称,2020年公司预计与沈阳金发汽车钢圈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钢圈)签订互保协议金额30,000万元。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5月21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2024年1月5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20年11月19日,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公司为主债务人金发钢圈在华夏银行处的4,000万元借款及相关息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债务期限为2020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20日。公司未在实际发生上述担保行为时予以披露。2021年3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新增2021年度贷款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称,2021年公司预计与金发钢圈签订互保协议金额16,000万元,互保协议中授权的担保额度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29日、4月21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于2024年1月5日披露的公告,2021年6月10日,公司与盛京银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公司为金发钢圈在盛京银行处的9,799.76万元借款及相关息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金额占上一年归母资产的17.40%,达到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保证期间为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中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主债务期限为2021年6月10日至2023年12月9日。公司未在实际发生上述担保行为时予以披露,且公司实际签订担保合同时的保证期间已超出前期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期限,但公司未在前期授权期限届满后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根据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和12月12日披露的关于履行担保责任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上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华夏银行、盛京银行要求公司履行对金发钢圈本金为2,320万元、9,749.76万元的债务及利息的担保责任,公司已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分别支付本金及利息2,458.78万元、10,515.57万元。

处罚决定如下:

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同富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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