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可实现最大成交量;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新三板对集合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50%,涨幅限制比例为10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前收盘价为基础进行计算。在集合竞价期间,所有符合条件的买卖申报都会被系统集中处理,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成交。最终形成的成交价即为当日的收盘价,所有在这个价格上的买卖申报都会按照申报的数量进行成交。
新三板股票集合竞价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况:
1.无前收盘价股票的成交首日:这意味着对于那些没有前收盘价的股票,在其首次交易日不设定价格涨跌幅限制。
2.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期间的成交首日:当一家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的挂牌被终止,随后在其恢复交易的首次日也不设定价格涨跌幅限制。
3.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新三板还可能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需要,规定其他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