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某支行被罚150万 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金罚决字〔2024〕82号、83号)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凯旋支行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吉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该支行罚款一百五十万元。 

  李凤霞(时任吉林银行长春凯旋支行行长)对吉林银行长春凯旋支行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承担直接责任,吉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李凤霞警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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