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电子终止不超6.4亿元定增 为东方投行保荐项目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5日讯 中京电子(002579.SZ)昨晚发布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关于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主要原因,中京电子表示,自公司披露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以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中介机构一直积极推进各项相关工作。现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环境、公司发展规划,经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中京电子还表示,公司目前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进行,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是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环境、公司发展规划,经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作出的决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终止本次发行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尚需深交所同意,公司将在获得深交所的同意后,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修订稿)显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接受中京电子的委托,担任中京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东方投行指定陆郭淳、季宇之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中京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显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40,000,000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中京新能源动力与储能电池FPC应用模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等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公司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注册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为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96,000,000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的30%,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40,000,000元(含本数)。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本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截至预案公告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612,618,620股,公司控股股东为京港投资,其直接持有公司116,758,454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9.06%;实际控制人为杨林,其直接持有京港投资95%的股份,并直接持有公司38,427,702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6.27%,合计控制公司25.33%股权。本次发行的数量为不超过96,000,000股(含本数),假设按照发行数量的上限发行并按照截至2023年9月30日股权结构测算,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708,618,620股,京港投资直接持有的公司16.48%股权,杨林直接持有以及通过京港投资控制公司21.90%股权,京港投资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杨林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显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149号文核准,公司向胡可等17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364,094股,向胡可等17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7万张;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配套募集资金不超过2400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发行新股21,364,094股,发行价格9.97元/股,合计发行金额2130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1621.56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9678.44万元,计入股本2136.4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7,542.04万元。其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2-28号)。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共发行债券27万张,债券面值100元/张,发行债券对应金额2,70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24,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财顾费用1,5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2,500.00万元,扣除验资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49.74万元,并加回财务顾问、承销费对应增值税进项税额84.9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535.16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合计募集资金总额为48,000.00万元,其中向交易对手方发行股份募集资金21,300.00万元,向交易对手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2,700万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24,000.00万元。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480号文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9,585,062股用于珠海富山高密度印制电路板(PCB)建设项目(1-A期),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05元,共计募集资金120,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698.1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18,301.89万元,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申报材料印刷制作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064,905.65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1,180,953,959.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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