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可以分为哪两类

导读: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1、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按照保险金额,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对于约定比例内的保险业务,原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分出,再保险人有义务接受,双方都无选择权。

再保险,作为保险业务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是保险人(通常是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通常是再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责任限制和合同安排方式的不同,再保险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顾名思义,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原保险人)自留额与分入公司(再保险人)分保额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在这种模式下,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保险责任。比例再保险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约定,将每一保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分出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自留一部分保险金额,其余部分则分出给再保险人。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手续简便,双方利益一致,但可能无法充分满足分出公司对于大额风险分散的需求。

2. 溢额再保险: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约定,对每一保险单位规定一个由原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自留额,超过自留额以上的部分称为溢额,溢额部分分出给再保险人承担。这种方式下,分出公司可以保留较小的自留额,而将大部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有利于其承保大额风险。

3.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再保险合同都是成数和溢额的混合形式。即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先按照成数方式确定一定的自留额和分保额,然后再对超出该成数限额的部分按照溢额方式进行分配。这种方式结合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的优点,能够更好地满足分出公司的需求。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则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与分入公司分保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在这种模式下,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首先协商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额度(即起赔点或免赔额),在该额度以内的赔款由分出公司自行承担;超出该额度的赔款,则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由分入公司承担部分或全部赔付责任。非比例再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留额和分出额。当某一危险单位的赔款超过分出公司自留额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赔付至某一赔付限额。

2. 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累积责任为基础来计算自留额和分出额。当一次事故的总赔款超过分出公司自留额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赔付至某一赔付限额。

3.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按年度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留责任和分保责任。当分出公司的赔付率达到一定标准时,超过该标准的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赔付。

综上所述,再保险根据责任限制的不同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大类。这两大类再保险方式各有特点,适用于不同的风险分散需求和市场环境。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再保险方式以实现风险的有效分散和业务的稳健发展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