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责任。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是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反之,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在保险理赔中,近因原则的运用具有普遍的意义。
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