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主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业务许可;
2、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有同主业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4、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或者销售渠道;
5、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
6、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
7、有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1、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
2、变更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的;
3、变更对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授权的;
4、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