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众筹的风险:
一、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
1、非法集资的风险
对于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标准上,最高院给出的司法解释是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代持股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人以下股东出资成立。”那么,众筹项目所吸收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如果超出,未注册成立的不能被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已注册的,超出部分的出资者不能被工商部门记录在股东名册中享受股东权利。
3、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
我国这一问题主要针对商品众筹平台,因此一般的商业众筹项目主要以创新性为主。但是在商品众筹平台的众筹项目大都是还未申请专利权的半成品创意,故不能依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其权益。与此同时,几个月的众筹项目预热期给了盗版商“充分的”剽窃时间。因此从保护知识产权利益角度出发,许多众筹项目的发起者只向公众展示其创意的部分细节,但这也会降低投资者的兴趣和热情。
4、存在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据《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两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5、监管制度缺失引发的风险
成立一个众筹平台只需进行工商登记和网站备案,对于众筹项目的审核由众筹平台全权负责。也就是说,还没有专门针对众筹平台的监管部门,没有专门针对众筹平台的监管规定。众筹平台涉及大量的公众资金和社会群众,一旦失控,会产生大量争诉,容易引发社会经济和社会稳定问题,所以监管制度的缺失会使众筹平台的出资者面临投资风险,不利于众筹平台整体行业发展。
二、信用风险
1、项目发起者的信用风险
主要包括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者的资格审核不够全面,从而引起的问题以及项目发起者在募集资金成功后不能兑现其承诺的问题。
第一、关于项目发起者的资格问题,现行法律并未有专门规定,根据民法上“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在众筹平台上发布众筹项目。
第二、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者的资质无过多要求和硬性审核,容易产生以虚假身份发起项目的信用风险问题。
第三、关于项目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能兑现承诺的问题。对成功募集资金的众筹项目,众筹平台通常会一次性将款项拨付到众筹项目发起者的账户,之后,将不再负有对众筹项目监督的义务,后期的监督缺乏会导致权力滥用。对于此类风险,众筹平台均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
2、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
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在于资金托管,但在实际操作中,出资者将资金拨付至众筹平台的账户,众筹平台再将资金划到成功募集的项目上,众筹平台在其中担当了支付中介的角色。只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才能从事支付业务,而众筹平台目前属于普通的互联网线上平台,其注册为普通工商企业,并不具备这种支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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